5月19日,市物价部门正式告知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新建商品住宅预(销)售价格备案的细则内容,并要求目前已经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月25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备案。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蚌埠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均被列入价格备案管理范围。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到市物价局履行价格备案程序。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的价格销售商品住房,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报价格,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重新申请备案。需要调整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10天到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说明价格调整理由。
目前已经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月25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备案。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蚌埠在几年前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物价部门备案,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措施,这个明码标价、价格备案的措施一直没有落实好。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将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及各种规费,纳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在明码标价书以外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q、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做到备案价格与现场明码标价两价统一,并一次性公示全部备案销售价格。
另外,为了保证“一房一价”的真正实现,开发商的以下行为都会受到物价部门的严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从5月26日起,市物价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检查,进一步落实“一房一价”价格备案政策。